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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      发表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    字号:    

序言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前身是1926年成立的“芜湖医院护士学校”,1958年更名为“安徽省芜湖卫生学校”。1969年迁址池州,更名为“安徽省池州卫生学校”。1987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安徽省计划生育学校”。2012年3月升格为安徽人口职业学院,正式列入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行列。2017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更名为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隶属于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指导。

学院以“坚持立德树人、服务人民健康”为办学理念,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服务人民健康为宗旨,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建设规模适度、特色鲜明、质量一流、全省领先的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为办学目标,以“特色化、高水平”为发展定位,以“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理念,培养职业素质高、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以“面向基层、面向行业、面向地方”为办学定位,以“笃学、尚能、精业、博爱”为校训,以“团结协作、友爱包容、向上向善”为学院精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为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英译为Anhui Health College,英文缩写AHC。

学院法定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教育园区通港路9号。

第三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六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教育,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民主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同时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安徽省教育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权利:

(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学院按规定年限落实;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三)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等申请,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筹措学院建设和发展经费,保障学院存续期间资产稳定;

(三)帮助学院建立院外实践实习教学基地;

(四)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员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处理好学院善后事宜;

(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等活动;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其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并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卫生健康行业规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实行学院党务、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七)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救助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需经学院批准成立,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二十条 在学院接受各种培训﹑在职学习及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员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各支队伍不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制定教职员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规定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院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院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提请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党委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学院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学院应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四十一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四十二条 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应完善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员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保证决定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定结果的公正、合理及可操作性。

出席决定“三重一大”会议的领导必须在应到领导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有效。领导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重要干部的任免还需通过与会领导的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已经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结果,应以文件形式下发,或由党办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每一项“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均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院纪委的领导。学院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选举委员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院内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副教授、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院内委员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调整或设置新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育教学计划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政策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四)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五)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六)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七)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打造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学院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出说明;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权利,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在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按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六十一条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本系(部)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系的师资队伍、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基地等建设;

(三)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五)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助学金、奖惩提出参考意见;负责就业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与服务;

(六)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教学工作量的安排、核算及监督;

(七)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八)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九)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六十二条 系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三条 系主任是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系实行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研究决定本系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党政联席会是系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系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暂缓决定,待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六十五条 系(部)下设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六章 办学活动

第六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六十七条 立德树人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构建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十大育人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七十条 专业建设是学院发展的基础。学院根据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增设专业,加强专业改革与建设,形成全生命周期卫生健康专业体系

第七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水平,培养“双师型”教师,为社会服务。学院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和氛围,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鼓励教学教辅的基层组织和个人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学院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二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有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医院﹑企业等各种主体单位开展合作与交流﹑对口支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培养学生,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协调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加大教学投入。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院名、院誉和院有知识产权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学院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为学院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服务。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院院徽为蓝白的圆形徽标。院徽图案由盛开的莲花、蛇杖和翻开的书籍、1926和中英文等元素组成。这个创意设计突出体现了院的“卫生健康”的文化内涵和品牌形象。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是:3月16日

第八十条 学院校训是:笃学﹑尚能﹑精业﹑博爱。

第八十一条 学院网址为:http://www.ahwsjkxy.edu.cn。

第八十二条 学院规范化简称为:安徽卫健学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学院章程的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共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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