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等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就业,主要是指“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村官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和其他中央部门和省市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第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向基层就业的舆论氛围。教务、学生管理、思政、就业指导等部门和各系以及各级党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和建功立业。
第三条 学院就业指导部门和各系要将举行形式多样的报告会、交流会、现场咨询会等主题活动,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第四条 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生在校期间一学年的学费,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条 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授予“安徽人口职业学院服务基层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学院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并按有关规定派遣。
第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建立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档案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在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工作发展等方面予以跟踪关怀。各系要在毕业生服务的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大力宣传报道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第八条 学院加强对服务基层就业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对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要求改派或擅自离岗的毕业生学院有权收回全额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九条 对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习就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