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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周衡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处分决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违纪所得财物退回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者。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2.屡犯不改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学习成绩符合“优秀学生”标准者,经系部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规定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一年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分裂祖国、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者,从严从重处理。

1.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下同)。

2.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编写、印制、散发、张贴、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对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煽动罢工、罢课、罢餐,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校秩序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对在教室、宿舍或集体场合起哄、乱砸物品等不文明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对参加任何形式宗教活动或佩戴宗教标志,经学院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学院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对吸食、贩卖毒品(含麻烟)者,为吸毒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政法部门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第十一条  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破坏社会和学院的安定,经教育仍不悔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网络上发布、观看、传播淫秽图片、文字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利用网络非法侵入学院或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利用网络,窃取、泄露学院的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策划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作假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打架时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或为打架者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接受治安罚款。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和罚款,将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正者,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宿舍等场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传播、贩卖、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发生非法性行为,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威胁、妨碍他人人身安全,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男女同学在校内公共场合勾肩搭背、拥抱接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再不悔改者加重处分。

9.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具有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偷盗、诈骗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偷盗、诈骗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偷盗、诈骗价值在200至600元(含6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偷盗、诈骗价值在600至800元(含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盗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违反本条错误者提供条件、作伪证和窝藏赃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罚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3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私用电炉、违章拉线或损坏公共场所电灯、电线、通讯线等,视造成损坏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含专业实习),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擅自离开者,均以旷课论处,每天按8学时计算。夜不归宿者(含上夜网),按旷课8学时计算,两次无故迟到者(包括上课、自习、早操及大型集会)按旷课1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酗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偷看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使用假的学生证、学生卡等证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4.侮辱、漫骂、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故意损坏院、系(部、处)尚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知、通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7.在校内多次吸烟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上述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取消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负责将情况报学院党委和团委。

2.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

3.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4.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学院授权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及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建议并附原始材料送学生处审查,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生处实施签发。

3.学生处分材料及决定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存入学生档案,并由学生所在班班主任通知其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材料要齐全。处分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者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及检讨,或证人、组织对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或调查材料。

2.若属打架致伤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

3.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申诉

1.处分决定书要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下(包含留校察看)处分可以撤消。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记过的期限不少于一个学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要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撤销,若留校察看满半年不满一年,根据其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评议,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可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并由所在系根据其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其处分的意见,报学院的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和撤消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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