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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鼓励学术队伍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高等学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通知(教政法厅函[2016]35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通知(皖教秘科[2016]55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通知(教师[2018]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所有教职医护员工;也适用于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通知的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评估学院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院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专业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院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必要时,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聘请学院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在学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学院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2.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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